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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1月1日起执行

2019-10-31 07:49:43 来源:张家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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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张家口市人社局获悉,从11月1日起,张家口市上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11月1日起,张家口市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是: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下花园区、宣化区、万全区、崇礼区、怀来县、涿鹿县执行179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8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执行168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7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记者曹晓燕 通讯员王小磊)

来源:张家口日报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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