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规定医疗机构用血不得自采自供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2015-01-14 11:09:50  责任编辑:丁璨

    用血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把安全、合理 用血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进行管理;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之间不得自行调剂血液;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与供血机构之间应实行联网管理;输血科(血库)应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预订、接收核对、入库、贮存、出库和库存预警等内容,制订临床 用血储备计划,与指定供血单位签订供血协议;全血、成分血和其他血液制品从血库取出后应在30分钟内输注,临床 用血科室不得自行贮血和融浆;管理人员要做好储血设备24小时温度监测记录;血液保存环境应符合规定,并有定期监测记录;建立输血标本采集流程和输血前核对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采用受血者3天内的血标本进行交叉配血,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应储存冰箱内至少7天,输血完毕血袋至少保存1天;委员会(工作组)要依据输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临床输血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规范》还在输血新技术的推广方面,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应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 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建立开展自体输血、围手术期血液保护等输血技术管理制度。符合自体输血适应症条件,行择期手术,经患者同意,应积极采用自体输血。开展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的自体输血。三级医院应当开展贮存式自体输血、术中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和回收式自体输血技术,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开展术前贮存式自体输血。

    (胡程利 付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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