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寄宿制学校提出追加加害人为共同被告是否影响向小娟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小娟在课间观看同学们玩耍时被飞来的物件砸中致伤,因其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料到观看玩耍危险物品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故原告无责任。寄宿制学校在教室中堆放破旧板凳腿及旧摩托车轮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理应预见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免,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尽到监护和管理义务,寄宿制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被告提出追加加害人为共同被告,但因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又明确表示放弃,故此行为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过错方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小娟医疗费4818。1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小娟及家长仅提供治疗处方及医生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对小娟在镇第一诊所所花4592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小娟及家长要求给予补习费105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特别强调,近些年,各种复杂的学校纠纷不断涌现,使得处于学校纠纷中的方方面面陷入了一种混乱的状态,甚至于司法渠道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也出现了真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纠纷原因了解得不够透彻所致。合理构建解决学校纠纷的救济渠道不仅是保护好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保障,也是抑制纠纷案件发生的良性渠道。(文中涉案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