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浩 通讯员张智全
■案件回放
小娟是一个可爱的小姑娘,在张家口市某县一寄宿制学校读小学三年级。2012年11月16日下午3时30分课间,几个同学在教室里玩堆着的烂板凳和旧轮胎,一条板凳腿突然飞了起来,碰巧砸在了在一旁观看的小娟嘴上,这可吓坏了周围的同学,老师和同学赶快将小娟送到校医务室。突来的意外,致使小娟嘴唇破裂,一颗门牙被打掉,两颗牙松动。当时,校医对受伤的小娟伤处进行了缝合,并给予输液治疗。
次日,小娟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市里进行专业检查,结论为小娟被打掉的门牙不能再长,松动的牙也有掉落的危险,待过了18周岁才能种牙。回家后,小娟继续输液。事发后小娟父亲多次找到寄宿制学校,学校答复要找相关学生家长共商处理事宜,但耽误了一段时间也没见校方的任何处理结果。无奈之下,小娟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让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小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7545。5元。
开庭审理中,寄宿制学校代表认为,对原告的赔偿仅承担管理上的责任。就此案而言,校方在一定程度上有责任,应当在应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校方认为,本案有加害人,应该追加加害人的监护人为本案被告。
作为原告的小娟户籍所在地为某县丁家村村民,属农村居民,小娟伤残等级为10级,即小娟的残疾金为16162元,法院予以认定。本次事故发生造成了小娟牙齿根折,使小娟承担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根据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对小娟要求给予3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小娟的监护人白某某为给女儿治病,耽误工时21天,要求按行业规定给予每天37。16元的误工费共计780。4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小娟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为:医疗费226。1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760元、监护人的误工费780。4元,伤残补助费1616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21728。5元。对小娟及家人主张给付18周岁后安装义牙的费用,因小娟未能向法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