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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年实施“新办法”

2020-12-30 13:05:00 来源:张家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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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办法》中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大额保险筹资标准和政策调整前后的过渡衔接等新调整内容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调整。为实现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脱钩,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结合当前张家口市多数企业现状和医保基金结存等因素,《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6.5%调整为7.5%,同时取消“对单位内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15%的,其超出部分,单位要以退休金总额为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政策,即由原“双基数”缴费调整为“单基数”缴费办法。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调整。职工医保执行“单基数”缴费政策,为确保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保持制度的可持续性,需要确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办法》规定: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本市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职工大额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在大额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的前提下,确保大额保险可持续运行。《办法》规定:从2021年1月起,职工大额保险费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

为确保医保政策调整前后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办法》实施前,对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他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即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对已参保并按4.5%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实施后,继续按原比例缴费。(记者曹晓燕 通讯员王进宝、吕砚文)


来源:张家口日报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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