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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院出台诉讼费退缴新规

2020-04-14 10:31:05 来源:张家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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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张家口市中院出台了《关于诉讼费退费、追缴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的难题。

《办法》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同时增加一条有关胜诉退费和败诉追缴的通知事项,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已经缴纳但是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除当事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对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外,当事人可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同时,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将承担逾期不缴费的后果。

《办法》指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向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诉讼费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填写完毕交还承办法官后,即可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应退还的诉讼费。这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再为“赢了官司输了钱”而发愁,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办法》明确,对于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如果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此时就启动追缴机制。具体表现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制。由承办法官在败诉追缴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败诉方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再给当事人七天时间。若当事人在该期间内仍未缴纳,则最终转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王浩、潘守成)

来源:张家口晚报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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