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刘雅静)日前,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进行了科学规范,对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时间及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禁放区域包括: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机场等场所。
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禁放区域全年禁放,庆典和重大节日经许可的可以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不得燃放。
条例规定,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