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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此情况可投诉!张家口市“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典型案例发布

2019-03-11 17:29: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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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王雪威 通讯员张丽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利用“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不时发生。日前,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典例。今后,消费者遇到此类“霸王条款”可投诉,涉及到的相关企业或经营者,也将受到处罚。 

一、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分析:商场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商场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商场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超市这条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二、商场、超市设立第二道关卡,检查消费者所购物品或者在购物小票上加盖购物章。

分析: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此,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

三、商家在节假日促销活动的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分析:这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商家单方告示拥有最终解释权,其企图是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但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四、电动车包修期“从出厂日期”算起。

分析:该条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的规定。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五:在各类经营场所中“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本洗衣店损坏、丢失衣物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200元”等店堂告示。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内容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减轻、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律无效。

六、在餐馆、酒楼等经营场所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收取服务费。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七、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分析: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运营商利用此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八、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

分析: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运营商实行捆绑式销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屈从,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九、电话充值卡: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

分析: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充值卡是持卡人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债权的方式和时间。售卡方作为债务人,无权单方面规定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期限,更无权擅自处置属于他人的债权。对于逾期未使用的充值卡,电信公司应予以退款。

十、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

分析: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相关规定。

十一、“促销手机,不负责三包”。

分析: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虽然是促销手机,但也应负责三包。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十二、电信《服务协议》中规定:“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

分析: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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