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本着规范管理、奖优罚劣原则,清欠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其中,要求住建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缴纳。其中,对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中标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中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对非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本市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和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5万元。省内其他城市施工企业按照冀清欠办[2015]1号文件执行,我市不再重复收缴改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外施工企业按一个项目一交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中标价总额或工程合同价的2%。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和河北江苏两省建筑业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享受本省省内企业待遇的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清欠办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嫁给施工企业,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缴纳。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 (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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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