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少兵 刘涛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却不履行给付义务,最终经过法院干警的努力,被执行人不仅退还了申请人全部购房款,而且加倍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008年1月11日,王某与崇礼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约定,崇礼县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应当在2008年7月15日前交付住房,若不能按时交付,实业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延期交房的损失,金额按全部购房款年息6%计算。同年1月28日,王某支付了13万元购房款。但是,在此后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实业公司所售房产一直停工,王某与实业公司多次协商退款和赔偿问题均无结果,只好诉至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协议明确了给付期限和利息,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后,实业公司却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协调解决执行事宜,说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业公司在协议生效后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即应当给付王某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87250元。在说明相关法理后,实业公司如数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