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发布烟花爆竹“限放令”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2015-02-16 09:38:53  责任编辑:丁璨

    张家口新闻网讯 2月13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2015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主城区大年三十(除夕)、初一全天,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的7时至22时外,春节期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限定燃放时间

    各区县主城区可燃放时间为每年元旦、腊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月一日、七月一日、八月一日、十月一日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各区县要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具体规定,鼓励在主城区全面禁限放。

    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

    各区县主城区除许可时间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时间不得燃放。限放区域内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限定销售、燃放品种

    各区县主城区允许销售、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除双响、摔炮、擦炮、升空类烟花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限定销售单位、时间

    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初五17时,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长期固定销售点必须是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设置,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长期固定销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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