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可采取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直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八、教练车辆需通行市中心城区道路进入考试场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市中心城区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进行实际道路考试的考试用车,须悬挂统一制作的“考试专用车”标识,在指定的考试专用路段行驶。通过考试路段的其它车辆要注意避让正在考试的专用车辆,确保交通安全。
九、运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需通行市中心城区道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行。
十、带有广告性质的专用车辆确需在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展游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十一、发往外省、市的跨省市际班线的长途客运汽车,不准在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道路通行;需出入西沙河长途汽车站或火车南站汽车站的客运车辆,只准通行平门大街、西沙河路和站前大街;发往各县、区的区间班线客运车辆(含城际公交车辆),只准通行市区古宏大街、建国路、西坝岗路、胜利路(红旗楼以南)、清水河路(商务桥以南),并按指定的停靠站点乘降旅客。
十二、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凭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联合颁发的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十三、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公共交通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中心城区内公交车必须在公交停靠站点上下乘客,不准随意停车、候客,禁止双排停车和斜向、横向停车。
(二)公交车站点设立、变更须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所设站点不得影响交通。
十四、各单位通勤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准随意设置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