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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积金提取出台新规 允许异地提取

2014-05-28 08:56:16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张家口新闻网记者邵俊琴 通讯员娄麦贵、米素珍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成长,广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率越来越高,使用公积金购房的人数逐年增加,为了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于这项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新规定。新规定是对2012年出台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作出的补充,主要针对退休公积金提取、死亡公积金提取、异地提取和非清户不超过15万元的公积金提取4个方面作了调整,新规定即日起执行。

    退休公积金提取只需身份证和申请书

    根据2012年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在新规定中,对“退休证”的持有更具灵活性。规定: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身份证确认缴存职工已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工人50岁),且该职工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可凭身份证和单位开具的清户提取申请书办理清户手续;不能确认的仍按2012年《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死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10000元的无需公证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时,需要到公证部门公证。2012年《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文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公证需要一个过程,且需要一定的费用,增加了职工的负担。新规定中明确: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金额不足10000元的原则上由配偶办理提取,无配偶的由其顺序继承人办理提取,可不予公证;提取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仍按2012年《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允许异地提取公积金

    为了方便工作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增加了异地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新规定。新规定明确:符合提取条件而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凭提取要件在工作所在地营业部、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不超过15万元公积金提取更便捷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非清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各管理部、营业部确认审批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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