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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

2014-03-24 08:53:58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今年1月1日起执行4月底前发放到位

    张家口新闻网讯 3月19日,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我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的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也是张家口市自2005年以来,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计算公式(以缴费年限20年的企业退休人员为例):基本养老金=90元+20年×3.5元=160元,即普调160元。依此计算,企业退休(不含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每人每月至少可增加142.5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下列5类人员享受政策倾斜,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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