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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房屋征收补偿有了“新办法”

2014-02-21 15:12:35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邵俊琴)记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获悉,2月18日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有了“新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同时我市2004年3月10日施行的《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明确废止。

《征收办法》一共分为4章,包括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附则,共计6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的基本准则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原《拆迁办法》相比,在行政许可、争议解决、强制执行程序、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规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征收工作风险评估方面《征收办法》有了核心的区别。

据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奉俊介绍,《征收办法》带来了十个方面的新变化,具体为:1、取消“拆迁”这一用词,以“征收”代替,同时也表明沿用了十几年的“拆迁”字眼将逐步淡出;2、取消拆迁许可证制度,以“征收决定”代替,这就要求政府要把征求意见、听证、调查认证、评估、公示等各个程序严格做完,才能发布征收决定,且赋予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取消拆迁裁决制度,以征收补偿决定代替;4、废除行政强拆制度,改由人民法院统一强制搬迁,这对法院的人力、物力、执行力是很大的考验;5、明确不是因旧城区改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征收;6、征收的主体由拆迁项目的建设单位变为各级人民政府,即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不再是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的民事行为;7、强调征收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对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公示;8、强调评估程序的公正性,评估机构的选择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由被征收人选择;9、涉及困难户的保障问题,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解决了弱势群体的托底保障问题;10、强调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对各级政府启动征收项目的财力是个很大的挑战。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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