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居民医保启动之初,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转院45%。2012年3月1日,各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
新“办法”再一次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转院55%。
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从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再续保者按新参保对待。
特殊情况下门诊费用报销
《办法》规定,转院期间,发生的与住院疾病有关的急诊、抢救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转院后期在转入医院发生的门诊、放疗和化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新生儿可参保
新生儿(当年新出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参保和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18种门诊特殊病可报销
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心肌梗塞、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硬皮病、干燥综合症、小儿脑性瘫痪、糖尿病、帕金森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特殊病的部分费用。
【责任编辑:丁璨】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