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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居民医保执行新规 报销比例上调

2013-11-20 09:51:39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杨晓朴、黄利华)记者从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部分调整。该办法从9月1日起执行。

参保范围

按照《办法》规定,户口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学校(含大学、中小学、各类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60周岁以上无用人单位居民;处于劳动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无用人单位持有《张家口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以及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

调整个人缴费

60周岁以上居民年个人缴纳3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年个人缴纳100元(包括4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25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非从业人员年个人缴纳35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年个人缴纳100元(包括4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25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且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个人缴纳仍为50元(包括2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2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责任编辑:丁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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