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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金卡消费不找零?属于霸王条款

    张家口新闻网讯 张家口市民崔先生持现金卡到该卡指定的饭店消费,花了710元,给了800元现金卡后,却被告知使用现金卡消费不找零。5月13日,崔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反映他遭遇的餐饮“霸王条款”。

    5月7日,崔先生和家人打算到饭店就餐,想到之前朋友给过他1000元现金卡,卡上指定的饭店没有去过,于是,崔先生决定到该店尝尝鲜。用餐消费了710元,结账时,崔先生给了服务员8张面额为100元的现金卡。他等着找零,服务员却说用卡消费不找零。随后,崔先生拿着消费小票来到收银台,收银人员也表示,按照该店规定,使用现金卡消费不找零。

    崔先生称,现金卡不兑现、不挂失等事项他知道,可不找零还是头一次遇到。崔先生说:“因为不找零,我只好重新付款,又给了收银员10元现金,让她退还了一张现金卡。其实,我不是计较八九十元钱的事,只是觉得不找零这一条很霸道。现金卡应该等同于现金使用,如果不找零,那么消费者岂不是白白损失了多余的钱?”

    那么,“不找零”条款是否合理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李成旺律师,他表示,使用现金卡消费不找零属于霸王条款。无论现金卡是朋友赠送还是个人购买,以及售卡方和饭店是否签署合同,这些都与消费者本身没有关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李成旺律师表示,持现金卡消费不找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是不合法的。(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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