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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机动车安检须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张家口晚报讯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从4月1日起,车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须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黄色合格标志)。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出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须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明确要求正在使用的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新购机动车的,凭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以及购置发票,免予进行环保检验,直接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介绍,随着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开展,环保部门将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场所,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将收回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待抽测机动车维修后经复检合格的,环保部门再行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也将查验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梁静 静娴 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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