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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发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600余万元

    

    张家口日报讯(记者 邵俊琴 通讯员 田爱合)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发放工作近日启动。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张家口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将向2012年市管县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低收入和农村困难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537位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总额达604.41万元。预计春节前可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根据规定,市管县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和农村困难家庭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14类重特大疾病人员,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查申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将由市民政局直接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本人当年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及其他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时,给予自负部分60%的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本人当年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及其他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时,给予自负部分20%的救助。所有受助对象每人全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2006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实施了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实现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创新和突破;2012年,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唯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市,争取到省级补助资金500万元。为了让这一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市民政局联合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于2012年9月对《张家口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救助病种范围(由原来的9类扩大到14类),健全完善了审批程序。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1812名,发放医疗救助资金2191.6万元,人均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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