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日报讯(记者 荣洁 通讯员 王库)近日,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13年2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并补发2012年1-12月和2013年1月的增加额。
企业调整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具体为企业内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自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本次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均有所提高。其中: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20元。
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507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206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904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