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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张家口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63%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是:市区及郊区(含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下花园区、宣化区、宣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比上年度的1040元提高了220元,增幅为21.15%,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怀来县、涿鹿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比上年度的960元提高了190元,增幅为19.79%,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察北区、塞北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40元,比上年度的860元提高了180元,增幅为20.93%,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63%。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及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郭卫民介绍,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此次是我市第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我省、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提高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的重要举措。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人群是个好消息。

    (张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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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如果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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