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各区县转发了省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进出河北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跨省跨制度转移接续。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指导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经办工作。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跨省转移】
转入转出需参保人提出转移申请
对于原在本省或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转入,《实施办法》规定,转出需要向外省参保地,转入需要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原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外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跨省转出的,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新就业单位属于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暂不办理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需要办理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按照《规程》的规定办理手续。
【省内转移】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经办机构参保后,向其提出转移申请,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其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手续,并按照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移金额】
统筹基金按12%比例,个人账户分段计算
◆统筹基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统筹基金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计算,当地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和跨省转移及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我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上述原则计算转移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规则处理: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金额,并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含本息,下同)计算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部分不计算为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2006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计算转移金额,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金额,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欠费处理】
跨省转出单位不补缴不影响,省内转接需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本省跨省转出欠费:转移前本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本省省内转出欠费:转移前本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部分,由个人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后,再办理转移的相关手续。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补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其欠缴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且之后不再办理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待遇领取】
户籍地和最后养老保险关系确定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本报记者 亢春宁 实习记者 赵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