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按照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分10级,并具体按照因公、因战以及因病(六级以上)区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为37940元/年、36740元/年、35540元/年,十级因战、因公残疾抚恤金分别为4220元/年、3660元/年。同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0元。
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中央统一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即省内每人每年负担120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95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2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8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5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5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608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85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5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68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此次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张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