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规范零售行业价格行为

    张家口晚报讯

    全场5折、季末清仓大处理、跳楼大甩卖……一条条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语成为商家吸引顾客的法宝。在9月18日,省物价局出台了《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对商家的夸大宣传和价格欺诈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些广告语将被禁止使用。

    省物价局出台的《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者以降价、打折或宣称店庆价、节日价、特惠价、特供价等名目促销商品,必须使用商品降价签;经营者促销商品应当准确注明每件促销商品具体的价位或折扣率,不得使用XX元起、XX元至XX元、XX折起、XX折至XX折的方式笼统标注。规定还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最低价、最惠价、惊爆价、跳楼价等无从比较或不确切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取低标高结、一货多签的方式销售商品。

    据了解,省物价局出台的《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是依据我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针对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仓储式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具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工厂直销中心等,要求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商业零售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监制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等。此项规定于9月20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现状】

    商家随意宣传屡见不鲜

    针对《规定》要求,9月20日,记者走访了我市部分大型商场和小型零售门店,在价格标注方面,这两种类型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谓“冰火两重天”。在某大型商场记者看到,所售商品的样品前都放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注明了商品的品名、质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产品信息。而在一些小型零售门店,很多商家采用生产厂家的吊牌价,或根本没有对价格进行标注。除此之外,商家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宣传行为也比较普遍。

    在桥东区一条商业街上,有5、6家门店的橱窗上挂着“全场打折甩卖”,“打折促销,不计成本”等字样。一位正在购物的市民说:“看到商家打折,总想进店转一转,看有没有价廉物美的商品。”一些商家表示,采取张贴宣传标语的做法确实能够提高顾客进店率,同时也使销量能够有较大提升。但也有一些市民对商家宣传手段产生怀疑。市民赵女士说:“商家挂着广告称‘店面装修最后甩卖5天’,可5天后广告还挂着,你说可信不可信。”市民张女士说:“商家都说自己在打折,可没有去过的消费者怎么知道原价卖多少。”

    【析因】

    商家不规范经营和激烈竞争

    市物价局价格检查所所长王凯禹介绍,我市的市场价格秩序整体情况较好,但价格欺诈行为也比较普遍,还存在一些小型零售商家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这些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主要由商家的不规范经营和商家之间激烈的竞争引起的。例如,商家没有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而只使用自制标价签或是生产厂家的产品吊牌,都属于不明码标价。有些商家广告宣传为“打折促销”,采取虚构原价的方式。商家虚构一个很高的“原价”,再谎称打折,诱骗消费者购买,这就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行为。

    对于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生产商在商品上印有建议或统一零售价格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以生产商吊牌标示的建议或统一零售价格作为标价签使用。

    对于可能出现价格欺诈的促销活动,《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及促销规则等。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接受监督检查,经营者促销时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高于原价。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没有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者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不得将没有成交的原标示价格作为原价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者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为避免商家虚构原价,在《规定》中对“原价”再次进行了界定,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措施】

    加强执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王凯禹介绍,省物价局出台的《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要求并不苛刻,这是物价部门评选“价格诚信单位”最基本的条件,《规定》的实施能够让零售企业更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消费者带来真正的实惠,并对规范价格秩序起到推动作用,

    市物价局于9月21日召集各县区物价局领导和市区内20多家大型商场、超市、家电卖场、连锁药房、家居卖场的负责人召开会议,下发《规定》文件,要求商业零售企业张贴《规定》通知及内容,并遵照执行。同时,市物价局及各县区物价局执法人员在9月24日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消费者因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58”电话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及时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 亢春宁 实习记者 赵晓刚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责任编辑:刘晓莉】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