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网讯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张家口市政府已出台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救助:各相关部门协调主动行动
实施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矫治: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
如何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实施意见中要求,各部门积极主动救助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制度:救助不力追究领导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源头管理,实行在线监控,对从我市流出的儿童,主动联系,使其尽早重返家庭。对在我市流浪的儿童,实行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网络:完善四级救助管理网络 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网络,增强救助保护能力。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