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可申请求职补贴
河北新闻网
2012-04-27 08:54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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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正式下发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该意见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转岗培训每人补贴400元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支出范围包括:对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培训一人补贴400元,但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15%。

    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5%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提高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相关凭证的,可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取得职业资格等级分类,取得初级工资格(含特种操作和未划分等级的培训凭证)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取得中级工资格的补贴标准为600/人,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资格(含技师、高级技师)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

    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可申请求职补贴

    自该意见实施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满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就业,符合“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情况之一的,并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的失业人员,申请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7—12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经办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期满超过12个月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求职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暂定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3倍。

    对履行缴费义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梁静 春伟)

    新闻链接:

    如何申请培训补贴和求职补贴?

    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型企业申请补贴,应在举办培训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而申请求职补贴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参加职业培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参加求职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求职情况证明(需注明身份证号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对于“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需持《零就业家庭申核认定表》、夫妻双方失业人员需持《户口本》或《结婚证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持《荣誉证书》、企业复转军人需持《复员转业退出现役证明》、单亲家庭和烈士直系亲属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向原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求职补贴,经审核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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