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将对不整改规范的经营机构依法重罚
河北新闻网
2012-04-11 11:00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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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日报讯(记者杨连通讯员马立春)近日,市物价局向全市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下发《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全市各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价格自律,杜绝价格欺诈,物价部门将于“五一”节前开展市场价格行为检查,对经提醒告诫、指导规范仍不整改规范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此次提醒告诫书明确商品和服务经营机构,严禁以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不法行为的给予严查。

    市物价局将于“五一”节前开展市场价格行为检查,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利用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即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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