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流动人口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河北新闻网
2012-02-27 10:23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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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日报讯(记者段晓芳)3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使用了17年的暂住证将更新为居住证。暂住证的诸多限制也将被居住证更多的权益和保障所取代。如城市过客的流动人口将成为本地居民。

    据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介绍,暂住证自1995年开始实行,依据《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必须申领暂住证。居住证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执行,领取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的权利,不强制申领,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居住证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是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身份证明,实行一人一证,根据申领人实际情况,有效期分为1年和3年。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物。

    链接:

    ◆发放范围: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

    除不满十六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在宾馆、学校、救助站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均应发给居住证;而上述人员因特殊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此外,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申领程序:3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为体现便民原则,在宾馆、学校等特定场所住宿或者滞留的人员,由相关单位负责登记,即不必由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

    ◆权益保障:流动人口享有12项权益和服务

    1.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5.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8.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

    9.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0.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12.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相关责任:用人单位、房东或中介应当督促办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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