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增值税今年起免征
河北新闻网
2012-02-14 11:07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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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日报记者 王宁 通讯员 王欣丽

    核心提示

    日前,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包括土豆、尖椒、西红柿等居民日常菜系全部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然而,记者发现,节日期间大部分蔬菜价格并未回落,一些蔬菜价格甚至上涨,对此,市北方蔬菜市场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此举是一个长效机制,菜价虽然短期内难以明显回落,但终将有利于今后菜价的下降。

    政策分析

    免税三方终受益

    对于蔬菜增值税的减免,到底会有多少人从中受益,市民能否减轻“菜篮子”负担?对此,记者联系了市国税局与北方蔬菜市场的相关负责人。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增值税的减免,对于蔬菜批发商、零售商与市民三方都是件可喜的事。市民日常买到的蔬菜,大概要经过从菜地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的过程,才能走向餐桌,流通环节中,除生产者(菜农)无须缴税外,批发商和零售商都将根据经营规模缴纳3%或13%的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对于大型的蔬菜经营商、超市影响较大。以前蔬菜批发环节的增值税,都是由商户自己负担,这下免除了,将降低商户经营成本,菜价也会进一步便宜,对于市民也算是一个好消息。

    北方蔬菜市场作为我市大规模的蔬菜批发市场,从中获益着实不小。该市场的负责人杨女士表示,蔬菜增值税减免的消息,对于该市场是受益最大的。按照以往的蔬菜流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看,过去平均每个月要缴纳增值税6000-7000余元,蔬菜销售旺季甚至将近8000元,增值税减免后,每年相当于减免近10万元的税收,这对于市场的运作以及菜价的降低均有利。可以说,这项政策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蔬菜流通领域批发成本,为经营者减轻负担,降低蔬菜流通环节价格成本,促使蔬菜零售价格下降,给菜篮子减负,最终将实现三方受益。

    市场调查

    菜价短期难下降

    蔬菜增值税减免的政策1月1日出台后,我市菜价并没有像减免增值税一样下降,一些蔬菜的价格反而上涨。记者采访中发现,虽然春节已过,但很多蔬菜的价格仍和春节时相差无几,居高不下。“茄子、黄瓜、豆角等蔬菜的价格都比平时高出了0.2-0.5元/斤,几乎每年新年和春节前后都会这样。”一位蔬菜商户对记者说。

    家住红旗楼附近的孙女士则对记者抱怨,早就从网络上看到关于蔬菜增值税减免的消息,这对于市民在日常购买蔬菜应该是件好事。可政策都出台了1个多月,春节期间市场蔬菜的价格并没有下降,还有一些蔬菜价格上涨。

    对此,部分蔬菜经营户分析说,每年春节前后,由于消费者集中购买,导致供不应求。菜价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已成惯例,几乎每年过节都是这样。除此之外,今年寒冷的气候条件以及蔬菜运输的成本费、油价的上调都是菜价居高不下的原因。虽说政府推出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蔬菜过节期间紧张的供求关系并不能使得菜价在短期内迅速下降。

    “农超对接”更顺畅

    此次减税不仅降低了蔬菜流通环节成本,还将大大促进我市“农超对接”,有利于农产品企业的扩张和壮大。记者了解到,随着“农超对接”的提出,大幅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搞活了农产品流通市场,扫清蔬菜流通环节中价格上涨的障碍,保证市民吃上平价菜。如今,市民进入超市中购买蔬菜已经司空见惯。诸如帝达购物广场超市、超市发等大型超市,目前已经成为了大部分市民购买蔬菜的“指定点”。

    市国税局负责人表示,一些享有农产品批发零售的超市在此次减免增值税政策中受益不菲。在“农超对接”模式下,由于减少了采购商、批发商、供应商等多个中间环节,直采产品售价通常比传统采购模式下的售价便宜两至三成,而此次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将再次为“农超对接”节省运营成本。

    “‘农超对接’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如何维持超市的运营成本上,此政策的出台,有效的减少了超市的运营成本,预计今后将有更多超市与蔬菜基地达成意向,实现‘农超对接’。市民在购买蔬菜时也会更加方便。”我市一家超市的负责人说。此外,销售蔬菜的利润本身并不高,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于超市参与“农超对接”而言,更加方便快捷,市民将会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到最优质新鲜的蔬菜。

    税收优惠覆盖农产品产供销各环节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生产给予了多项税收优惠,蔬菜免征增值税通知发布后,税收优惠覆盖了农产品产供销各环节。

    第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

    第二,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第三,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此次《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农产品种、养、服务等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公司+农户”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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