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晚报讯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1月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月保障标准由310元提高到350元,月人均补差由190元提高到220元;其它县(区)月保障标准由260—280元统一提高到320元,月人均补差由170—180元统一提高到200元。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全市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统一由1500元提高到1900元,月人均补差由80元提高到100元。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由2800元提高到3200元,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由1900元提高到2300元。
通知指出,市县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三无人员、大病重残人员、子女上学困难、单亲家庭及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给予重点保障,不得平均分配,切实做到有重点、保基本;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将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加剧生活困难程度,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张进宝 郝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