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河北新闻网
2012-01-04 14:27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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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日报讯 (记者 荣洁)换地方工作,以前缴纳多年的医保不能转接,这样的僵局已被打破。按照省人社厅有关通知,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并开始执行,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接着算”。

    据了解,参保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参保职工若在A地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5年,当他跳槽到B地并继续缴纳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为A地和B地的缴费年限之和。

    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将个人帐户余额划转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银行帐户;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或本人银行帐户,划转到原用人单位的由其单位支付给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从我市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从外省市流动到我市就业后,由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市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个人帐户有余额并转入我市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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