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晚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市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要求各电煤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市物价局要求相关县物价部门要深入辖区电煤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核查、确定电煤生产企业2011年供各发电企业的电煤价格,以此作为2011年电煤基期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起,要建立电煤价格月报告制度。
(阴杰 张寒菊 李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