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日报记者王宁 通讯员 王欣丽 张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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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从具体内容看,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提高了。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明确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征收,我市将在本月起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据统计,我市将新增约9000户纳税人免缴增值税,新增2900户纳税人免缴营业税。
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
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次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财税[2011]74号)要求,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由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不含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5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新的起征点政策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我市实际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预计约3000户,占个体总户数的11.61%,预计会减少起征点以上户约9000户,占调整前征税个体工商户的85.94%,年减少国税额约4000万元。个体未达起征点户约20000户。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已经进行了3次调整: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2009年1月1日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我市目前缴纳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共计6116户,调整后将有5355户可以免缴营业税,占总数的88%。新增受惠个体户2900户,每年将减轻营业税负担1280万元,户均年受惠4280元。
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受益较大
此次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受益比较大,但对于大中型企业则影响甚微。
记者从我市国税局了解到,截至10月底,市国税局所辖个体经营类纳税人共计25650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共有10515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40.5%,前10个月,市国税征收增值税累计1.7亿元。“此次的起征点调整,主要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对于小商户来说影响较大。可以享受到政策优惠的,大部分为从事商业零售和维修类服务的小商户。”国税局工作人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每月最多可少缴税额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将有效地提高家庭经营收入,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利于个体经营业发展。”如执行新标准,将有大部分中小企业免除缴纳增值税。
位于建国路上的一家饭店的老板说,他每个月的营业额平均在1万元左右,“我们上个月交的营业税就差不多快900元。如果按照新的起征点纳税,那将省去部分的营业税,对于个体商户来说是一件好事儿。” 宣化路附近经营文具店的店主介绍,每月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70元,如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能免去部分税收,甚至达到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