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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

    本报讯(林琴、王雪威)从10月1日起,张家口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

    同时,他们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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