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日报记者郭霞 通讯员张春元
新闻提要
下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要调整个税扣除额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3.27万户。其中,经营独资企业145户,私营合伙企业129户,个人独资企业1158户,个体工商户3.13万户。经测算,我市因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正,一年将减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300万元。
下月起个体户所得分两段纳税
据了解,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因此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2011年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2011年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解释】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分步进行。
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记者获悉,在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
【举例】
安先生是一家个体户,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先生今年1至12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4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我市减少个体户个人所得税300万元
下个月我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就要调整了,很多市民对此高度关注。那么,关于新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税法修改实施后,将给我市个体工商户会带来哪些影响?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
据相关人员介绍,我市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是以双定户(定期定额)为主,影响此项收入的应为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但是此比例较低。根据2010年度税收统计数据,我市查账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620万元。比对新旧税率,10%税率档将变成5%税率,20%税率档变成10%税率,30%税率档大部分变成20%税率,因此此项税收将减少近4成多。经测算,我市因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正,减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