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我市出台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源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房真正惠及到更多住房困难家庭。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限定一个家庭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入住前与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承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使用公约》。
在租赁期限内,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承租人应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廉租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要予以配合。
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建立本小区廉租住房使用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成立廉租住房巡查小组,每月定期对承租户进行走访巡查,巡查结果记录在册,如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继承、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制止并上报,对承租户进行清退。
在监督管理方面,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等程序,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对已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规不予查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