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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记者 荣洁【核心提示】

    在城市化建设不断发展的今天,居住人口在呈几何形增长的同时,也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一些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就成了住房人群中的“夹心层”。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日前,我市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 (暂行)管理办法。

    ★房源筹集

    ●多渠道增加公租房房源

    保障住房房源一直是市民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改建、收购、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强制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包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包括公寓、宿舍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影响居住安全、功能不全的城市危旧房,以及非成套住宅(筒子楼)进行改造,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公租房用地给予诸多政策支持

    

    据了解,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同时,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的相关政策,以及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保障对象

    ●公租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核准制度。

    ★租赁管理

    ●配租形式实行轮候制度

    具体配租方案,由我市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及需求状况,采取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家庭及选房顺序。

    配租家庭入住时,与县区,管理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赁期限一般为2—5年。承租人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县区,管理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续约,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再进行续约。

    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租金低于市场租金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各县区,管理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地段类似房屋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使用,实现良性循环。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转租、出借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承租家庭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

    据了解,申请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其行为记入“张家口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申请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拟定,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

    ●具备哪些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能申请公租房?

    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本市常住或临时户籍;符合市人事部门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区域内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有住房,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哪些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条件。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新闻链接】申请公租房需提交材料

    申请公租房时需提交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临时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名词解释】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家庭资产

    家庭资产指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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