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晚报讯 9月1日起,我市将对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4种疾病实行住院最高限额付费或定额付费。
宫颈癌、乳腺癌最高限额付费分别是1.2万元和1万元
新农合对宫颈癌(Ⅰa2期-Ⅱa期行根治性全子宫切除+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乳腺癌(行乳腺癌切除术)的2个病种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其标准分别是:执行省级收费价格的市级医院,宫颈癌12000元,乳腺癌1万元;执行市级收费价格的市级医院,宫颈癌1万元,乳腺癌9000元;执行市级收费价格的县级医院,宫颈癌9000元,乳腺癌8000元;执行县级收费价格的县级医院,宫颈癌7000元,乳腺癌6000元。
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的参合农村妇女,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救治补偿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重性精神病最高限额付费标准为1.1万元
重性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癫痫性精神病,新农合对重性精神病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其标准是:省级1.1万元(合并MECT1.4万元),市级1万元(合并MECT1.2万元)
确诊为重性精神病(急性期)的参合农村居民,到省卫生厅确定的省、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每年仅限于救助1次)。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终末期肾病透析实行定额付费
新农合对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实行定额付费。参合农村居民确诊为终末期肾病的病人,在县、市、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
终末期肾病病人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一般每周不超过3次)或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过4袋),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付费标准70%的比例给予补偿。终末期肾病病人行血液或腹膜透析中,所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住院的补偿规定补偿。
终末期肾病透析定额付费标准为:血液透析(每次)省400元、市380元、县360元;腹膜透析(每袋),省、市、县均为42元。
(梁静 姚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