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计量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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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民祁先生问:集中供热的供热时间、供热质量以及对居民建筑实施热计量有哪些规定?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答复:《张家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采暖期为: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遇有气温异常,采暖期可适当提前或延后。采暖期内在门窗密闭较好情况下,一般室温不得低于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字[2009]202号文件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都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必须配套建设供热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既有建筑合理确定改造区域。 (杨希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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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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