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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孩小区内踢球撞伤老太谁担责?

http://www.hebnews.cn 2010-09-14 08:28 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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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是孩子的天性,但有时候小孩在玩耍时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日前,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小区内就发生了5个小孩因为踢球而不小心撞伤一位老人的事情,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赔偿的纠纷。近日,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小明与小宇、小楠等其他4个同学正在某小区两家属楼之间北侧一块圆形场地踢球,其中一人站在中间,其他4人站在四周接球,小宇将球踢出去后,中间站的人没有接着球,站在对面的小明接球,小明在追球的过程中,遇原告李某与另外一位老太太正由南往北步行回家,途经两楼之间的人行过道时被被告撞倒。经鉴定原告李某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的女儿)认为,由于小明在玩耍中的过错,给自己的母亲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要求小明的家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务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0383.5元。

但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其母亲)认为,当时共有5个小孩一起玩踢球的游戏,小明只是在接球时撞倒了李某,应该属于共同侵权,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另外4个小孩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小明及其同学在住宅小区人行过道上踢球玩,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但不具有共同危险性,而且小明是在追球的过程中将李某撞倒,故小明对该起事故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请求追加其他4名踢球的小孩为共同被告,不予支持。

同时,李某于事故发生当晚,由南门向北步行回家,5个小孩踢球玩耍在其视线范围内,李某并没有采取躲避等必要的自卫措施,对该起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承担20%为宜。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63372.81元的80%即50698.25元。(燕赵都市报驻张家口记者 张岩 通讯员 许文敏 李艳萍)

责任编辑: 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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